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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單從條文看,沒有什麼問題。這些年,各地的公考,都有了一些改變,開始從“以才取人”向“德才兼備”轉型。註重品德的考核,成為各地心照不宣的新變化,也成為一種新的趨勢。此次浙江出台細則,規定公僕意識差、品德不良、社會責任感差和為人民服務意識差的人,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。這樣的規定,雖然是一種常識,但寫進制度規定,仍然是近年來才有的事情。公考錄取不僅註重個人的能力,更註重個人的品德,這的確是社會進步的一種寫照。
  不過,理想總是豐滿的,而現實總是骨感的,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是,“社會責任感差”的人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,這如何量化?如何操作?自我評價的話,肯定不會有人說自己社會責任感差;親朋好友評價的話,也難免是一些客套話;關係再疏遠一點的人來評價的話,對其本人未必瞭解,更不可能得到真相了……如此一分析,問題便來了:個人社會責任感的好與差,到底誰說了算?
  之前在公考上,就有不少“殺手”,其中“體檢被不合格”屢屢為公眾所詬病。山西的宋江明,江西的施欣,西安的李豐……這些人,哪怕公考成績很好,哪怕身體也安康,但體檢表一齣來,“不好意思,你不合格,被刷了”。每當此時,輿論總會關註一番當事人的背景,結果都驚人地相似:得利者,往往是有背景的考生。
  連可以量化、可以精準評價的體檢,都被別有用心的人如此利用;那無法量化評價的社會責任感,又當如何呢?能真的成為選拔人才的“公平器”麽?這的確很難給人信心。畢竟,若這樣的評價也被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,那要刷下沒有背景的考生,的確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。言外之意亦很明顯:若此事沒有足夠的配套措施保駕護航,難免會成為新的殺手,讓公考離公平漸行漸遠。
  對於公考的考錄新規,配套措施不可或缺。如一整套的評價體系,讓這能確保對考生的公正評價;如糾錯機制的設置,一旦一名考生“被社會責任感差”,理應及時糾偏,而不能將錯就錯;再如懲戒機制的對接,眾所周知,任何事情沒有懲戒便沒有能動性,也缺乏震懾力,只有對暗箱操作的人施加嚴厲的懲戒,且後果遠遠大於其所得,方可形成高壓線。
  (雲南 龍敏飛)  (原標題:公考設“社會責任感”門檻當慎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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